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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钊与秦云霞、苏州康伟振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钊,秦云霞,苏州康伟振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848号之一原告:徐钊,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辛集市。被告:秦云霞,女,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淘宝曙光投影2号店店主。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苏州康伟振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秦振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钊诉被告秦云霞、苏州康伟振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钊撤诉。案件受理费1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青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