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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健森、胡新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健森,胡新时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4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健森,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8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丁江萍,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新时,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5年6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8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健森、胡新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10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变诉[2017]12号起诉书进行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健森及其辩护人丁江萍、被告人胡新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丁健森为给客户即冯某、怀某、伍某、楼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办理信用卡,向上述人员收取人民币500元至800元不等的费用,并以每本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胡新时向万某(另案处理)给上述人员办理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行驶证。2016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丁健森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健森的办公室查获房屋所有权证二本(所有权人为毛某、高峰)、行驶证五本(所有权人为肖南、方某、桂某、毛某、楼某);在被告人胡新时处查获房产证四本(所有权人为肖南、怀某、伍某、金某2)、行驶证三本(所有权人为怀某、伍某、金某2),并在万某处扣押到丁健森、胡新时委托办理署名为冯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行驶证。经鉴定,署名为冯某、伍某、怀某的三本房屋所有权证均系伪造。经查证,署名为冯某、楼某等的九本行驶证,以及署名为肖南、毛某等的四本房屋所有权证均系伪造。2016年8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丁健森协助公安人员在义乌市下骆宅菜市场附近抓获同案犯胡新时。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健森、胡新时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楼某、伍某、怀某、万某、叶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登记信息,通话记录,协助查询通知书,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申请信用卡相关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和废止有关印章的通知,文件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立功表现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丁健森、胡新时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健森、胡新时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丁健森、胡新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健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丁江萍提出被告人丁健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健森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新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樟仁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鲍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