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冷金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冷金山,韩春英,程绪雷,高承菊,高成奎,李西荣,临清市立鑫电器有限公司,临清市程志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天力钢套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84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春方,行长。被告:冷金山,男,1976年7月25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韩春英,女,1979年1月8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程绪雷,男,1968年11月12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高承菊,女,1966年8月4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高成奎,男,1968年4月5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李西荣,女,1968年11月11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临清市立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冷金山,总经理。被告:临清市程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金郝庄。法定代表人:程绪雷,总经理。被告:临清市天力钢套厂,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高成奎,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冷金山、韩春英、程绪雷、高承菊、高成奎、李西荣、临清市立鑫电器有限公司、临清市程志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天力钢套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