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邱风岱、马善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风岱,马善春,邱峰,安静,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风岱,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涛,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善春,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涛,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峰,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涛,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静,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涛,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斌,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慧,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风岱、马善春、邱峰、安静因与被上诉人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邱风岱、马善春、邱峰、安静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准许上诉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7年5月17日在本案法庭调查时,本院向上诉人邱风岱、马善春、邱峰、安静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邱风岱、马善春、邱峰、安静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风岱、马善春、邱峰、安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增凯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