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明厅与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瑞安市陶山镇前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厅,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瑞安市陶山镇前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2380号原告:董明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劼,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顺坤,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碧山镇建设路10号。法定代表人:董明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丰盛,该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陶山镇前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前河村。法定代表人:董岳秀,主任。原告董明厅与被告瑞安市陶山镇前河村村民委员会、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董明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明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明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董明厅负担。审 判 员 吴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宋一静----?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