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世胜、蓝应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胜,蓝应忠,李孑尽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胜,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定南县,现住赣州市定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应忠,男,1957年9月17日生,畲族,住赣州市大余县。原审被告:李孑尽福,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上诉人李世胜因与被上诉人蓝应忠、原审被告李孑尽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世胜于2017年5月23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蓝应忠达成���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世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世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李世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碧华审判员 雷勉励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