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涂以金、彭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以金,彭建强,黄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以金,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彭建强,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黄焕玲,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以金与被执行人彭建强、黄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建强、黄焕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涂以金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58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彭建强、黄焕玲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黄焕玲均无上述登记,被执行人彭建强名下仅在2009年登记有赣C×××××两轮摩托车一辆。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建强、黄焕玲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建强、黄焕玲的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21执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