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临汾市银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方圆汽车销售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市银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方圆汽车销售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1779号原告:临汾市银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钢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方圆汽车销售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雄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临汾市银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与被告山西方圆汽车销售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雄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有效;2、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地产(产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屯字第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号,土地证号为:临(尧)国用(2007)第XX**号)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贾村(霍侯一级路旁)的房地产一处,以14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原告分别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被告支付定金400万元,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剩余780万元在被告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被告保证该土地及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保证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土地及房产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深圳市晋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分两笔向被告支付定金400万元,于2014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分三笔向被告支付300万元,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多次交涉无果诉至法院。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经双方再次协商,原告先行垫付400万元,办理了解除以上土地及房屋所设定的他项权抵押登记的手续,但被告仅将以上证件的原件交付原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地产一直由被告占用至今。方圆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因营业需要将大厅进行了装璜,且地价也有所升值。现要求原告补偿150万后,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4年8月1日,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及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办理了解除该土地及房产上的他项权抵押登记,已具备过户的条件。被告应按约配合原告办理以上土地及房产的过户手续。对被告辩称原告应补偿其150万元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无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临汾市银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方圆汽车销售租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土地及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山西方圆汽车销售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原告临汾市银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土地及房产[产权证号为:临房权证屯字第XX**号、第XXXX号、第XXXX号、第XX**号,土地证号为:临(尧)国用(2007)第XX**号)]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山西方圆汽车销售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邓红人民陪审员潘娟娟人民陪审员崔丽华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叶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