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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君芬诉四川内江富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芬,四川内江富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李君芬被执行人:四川内江富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君芬申请执行四川内江富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已履行应该承担的39,312.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3,681.94元,实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0,800.66元,余款51,488.16元需要等待工伤保险赔付给被执行人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