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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赵友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赵友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696号原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候世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欢欢,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友彬,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友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