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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庆阳市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树文赵晓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树文,赵晓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993号原告: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中段西部汽车商城内。法定代表人:陈万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雯成,庆阳市西峰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树文,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被告:赵晓龙,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原告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与被告赵树文、赵晓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雯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树文、赵晓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代其偿还汽车按揭贷款1260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汽车按揭担保贷款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担保,2014年6月20日被告在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揭车辆贷款160000元。被告在环县安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东风本田牌轿车一辆,合同约定由被告每月按时向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贷款5051元,被告对该笔贷款支付到2014年12月份,就未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该笔贷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截止2016年12月被告共欠原告代为偿还的汽车按揭贷款95676元,尚未履行的银行贷款余额29780.08元。根据原告和被告及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不按时支付贷款,由原告代被告偿还贷款。目前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向银行代被告支付了被告拖欠的银行贷款95676元。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车辆按揭贷款合同,被告不按时还款,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赵树文、赵晓龙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还款明细表一份;证据2、按揭贷款还款明细表一份;证据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两张;证据4、汽车贷款各项收费预算;证据5、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据6、《汽车借款合同》一份;证据7、债权公证书一份;证据8、信用社贷款发放通知单一份;证据9、《反担保抵押合同》一份;证据10、汽车贷款担保承诺书一份;证据11、税务发票及两份保单;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均系书证,且与本案有关,对证据1到证据11均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赵树文、赵晓龙系父子关系。2014年6月20日,赵树文在环县安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按揭购买“东风本田”牌汽车一辆,赵树文与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西峰信用社)签订《汽车借款合同》,向西峰信用社按揭贷款1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7.095%。同日,西峰信用社和赵树文及凯达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由凯达公司对赵树文的16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赵树文和凯达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赵树文用已付的车价首付款等费用向凯达公司提供反担保。2014年6月20日,西峰信用社向赵树文发放贷款16万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后赵树文购买的车辆牌号为甘MK90**,所有权登记在环县安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赵树文购车后按约定向西峰信用社还款,有时由凯达公司代偿还,赵树文随后又将代偿款转账给给凯达公司,2014年之前的按揭贷款赵树文已还完,2016年开始再未归还按揭贷款,凯达公司代替归还按揭款,共计161658.25元。另查,本案审理中,原告凯达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代赵树文归还本息合计10095元,现16万元贷款已还清。凯达公司代替赵树文为甘MK90**号车辆购买保险共计花费8075.57元。赵树文于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12月15日共计向凯达公司归还53843元。赵树文共计欠付凯达公司125985.82元(161658.25元+10095元+8075.57元-53843元=125985.82元)。赵晓龙作为债务人赵树文的保证人向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个人汽车贷款担保承诺书》,承诺其作为赵树文的担保人,向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凯达公司向赵树文要求归还代偿款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代偿款126001元。本院认为,赵树文与西峰信用社签订《汽车借款合同》,向西峰信用社借款16万元,西峰信用社依约发放了借款,赵树文也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在赵树文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时,凯达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代替赵树文承担了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树文归还代为清偿的债务,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追偿数额以其代替偿还的数额为限。凯达公司代替赵树文向西峰信用社共计还款117910.25元(161658.25元+10095元-53843元=117910.25元),凯达公司代被告赵树文购买保险共计8075.57元,共计125985.82元,追偿的数额应以此为准。赵晓龙向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赵树文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赵晓龙应对债务人赵树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树文向原告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归还代为清偿的借款及代为购买的保险费共计125985.82元;被告赵晓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9元,由被告赵树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军红代理审判员  贺晓荣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钰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