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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341号原告:李某,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负责人张希民,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