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行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孔祥富诉穆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合同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富,穆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张福生,成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黑10行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富,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穆棱市统计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秉福,男,195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穆棱市马桥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鹏任,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德文,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穆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郝金岩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穆棱市人民法院退休职工。原审第三人张福生,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亮河镇新民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成爱东,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一路**号*号楼*单元***室。上诉人孔祥富因房屋征收行政合同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行初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富及委托代理人王秉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负责人李晓晨及委托代理人杨德文、郝金岩,原审第三人张福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成爱东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孔祥富上诉称,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1.审限超期;2.追加两位第三人为本案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二、原审法院对原审原告所举的录音证据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三、原审法院认定原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错误的;四、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穆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辩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张福生述称,同意孔祥富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行初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穆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中元审 判 员 赵秀玲审 判 员 岳春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尹博弘书 记 员 陈慧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