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石怀臣与石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怀臣,石新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697号原告石怀臣,男,汉族,1954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鲁继龙,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新法,男,汉族,1961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怀臣诉被告石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怀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怀臣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