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行申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雷开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信息公开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开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开惠,女,汉族,1950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茜,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雷开惠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简称九龙坡国土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行终2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开惠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按照九龙坡国土分局告知的查询方式,再审申请人根本不能查询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2、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已经被废止使用;3、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九龙坡国土局应当依法公开。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九龙坡国土分局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雷开惠向九龙坡区国土分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土地及房屋登记信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分别是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专门针对土地和房屋登记信息进行公开查询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并未失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九龙坡区国土分局在收到雷开惠的申请书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雷开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雷开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开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许 勇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