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委赔监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岩申请国家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委赔监28号陈岩:你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绥化中院)赔偿委员会(2017)黑12委赔5号决定书,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确认赔偿义务机关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青冈县公安局)的刑事扣押行为违法,判令青冈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你返还违法追缴的一百八十万元人民币及扣押的北京2**吉普车。而青冈县公安局22年后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青冈县公安局应当赔偿返还追缴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即应承担迟延22年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存款利息5678860.00元为理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以青冈县公安局违法行政给你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678860.00元为理由,向青冈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青冈县公安局作出青公行赔字(2016)001号行政赔偿决定,该决定已明确告知你,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而以该行政赔偿决定错误为由,向绥化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和条件。故绥化中院赔偿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综上,绥化中院赔偿委员会(2017)黑12委赔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