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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治国与阮文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国,阮文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679号原告:张治国。被告:阮文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倩倩,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治国诉被告阮文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治国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张治国负担。审判员 石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