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学娟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娟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娟,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信阳市平桥区,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2013年4月24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张慧君,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娟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婧、被告人陈学娟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慧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学娟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信阳市平桥区电业胡同开办诊所,并在内非法行医。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9月18日先后两次对陈学娟非法行医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后,陈学娟仍继续非法行医。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学娟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学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陈学娟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学娟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陈学娟的辩护人提出的陈学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学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学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永琴人民陪审员 王晓荣人民陪审员 潘明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