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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某、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宗 帅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桂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