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韦壮任与万小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壮任,万小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75号原告:韦壮任,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万小东,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壮任诉被告万小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壮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韦壮任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