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坚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学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坚学,男,1985年3月4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现住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坚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坚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左右,被告人黄坚学向他人购买了一本姓名为“刘某”的驾驶证(证号为452624198012200030)。2016年3月1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黄坚学驾驶牌号为浙A×××××号的轿车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新路口处时,因违反错峰限行规定,被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黄坚学所出示的名为“刘某”的驾驶证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坚学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其本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蒋某的证言、执法录像光盘、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审核结论、执勤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坚学非法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坚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坚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恒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