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长金、童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金,童锋,朱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张长金,女,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童家文,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童锋,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朱晓玲,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长金与被执行人童锋、朱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待处置变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56206.76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7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