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刘会霞、元氏县远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会霞,李得粮,李静月,李光峰,孔凯朋,元氏县远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1328—4。主要负责人:李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该公司员工,住西宁市城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霞,女,汉族,1974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得粮,男,200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月,女,199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峰,男,193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以上四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振科,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凯朋,男,汉族,1983年6月2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氏县远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桥路。负责人:闫少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会霞、李得粮、李静月、李光峰、孔凯朋、元氏县远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36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公 保审判员 党雪仁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