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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强与息县公安局、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息县公安局,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5行初18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息县。委托代理人汤益红,息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息县公安局,住所地息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刘洋,局长。被告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息县。法定代表人陈春,队长。委托代理人何海涛,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强,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息县公安局、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李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息县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对被告息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长  袁如新审判员  孟凡吾审判员  曹阳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