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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韩某某、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64号原告康某某,男,198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系钢铁公司职工。被告马某某,女,汉族,1965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某某、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韩某某、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对被告韩某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蔡卓琳代理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