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韩某某、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64号原告康某某,男,198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系钢铁公司职工。被告马某某,女,汉族,1965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某某、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韩某某、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对被告韩某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蔡卓琳代理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