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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景瑞芳、樊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瑞芳,樊君,王伟安,宋淑敏,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330号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肖波委托代理人魏中祥。被告景瑞芳。被告樊君。被告王伟安。被告宋淑敏。被告李伟。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景瑞芳、樊君、王伟安、宋淑敏、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84元,减半收取计44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