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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更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艾海提.马合木提故意杀人罪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海提.马合木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629号罪犯艾海提.马合木提,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昌刑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海提.马合木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6752.11元。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011年二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本院于2013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现刑期止日为2027年4月22日。执行机关第四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对罪犯艾海提.马合木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艾海提.马合木提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获季度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海提.马合木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4月、9月,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11月,2015年2月、5月、8月、12月,2016年3月、7月、12月获得季度表扬八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海提.马合木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海提.马合木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