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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勾晓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勾晓朋,王保秘,杨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32号之一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海。被申请人:勾晓朋,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生。被申请人:王保秘,女,汉族,1979年8月6日生。被申请人:杨文海,男,汉族,1971年6月3日生。本院受理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勾晓朋、王保秘、杨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账户资金XX万元及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保秘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移、赠予等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文海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移、赠予等手续。三、查封被申请人王保秘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庆国用(XX)第**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移、赠予等手续。四、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杨荣海名下的担保房产(房产证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移、赠予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