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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何丽君与谭麒麟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丽君,李春雷,谭麒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丽君,女,汉族,1982年09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雷,男,汉族,1985年02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麒麟,男,汉族,1964年0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何丽君因与被上诉人李春雷、谭麒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0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丽君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丽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丽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何丽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丹丹审判员  项江陵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