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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龙飞玻璃店申请执行苏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龙飞玻璃店,苏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9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龙飞玻璃店,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122号。负责人:李金娟,该店店主。委托代理人:刘利锋,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星星,又名苏醒,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龙飞玻璃店与被执行人苏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苏星星履行案款22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2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承担诉讼费216.5元及执行费242元,合计23058.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星星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