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427陆春和与宋其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春和,宋其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427号原告:陆春和,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相庆道,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其岗,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陆春和与被告宋其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春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威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