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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427陆春和与宋其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春和,宋其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427号原告:陆春和,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相庆道,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其岗,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陆春和与被告宋其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春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威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