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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军鹏诉被告陕西省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陕西省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342号原告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被告陕西省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黄陵县城黄花沟。法定代表人王晓锐,该社理事长。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陕西省黄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靳建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