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330号邬丽蓉诉欧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丽蓉,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330号原告:邬丽蓉,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欧军,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邬丽蓉与被告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邬丽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丽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丽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邬丽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滕艾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