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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广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19号被执行人:孙广业,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本案在执行被执行人孙广业犯盗窃罪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孙广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