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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熊德昌诉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胡志宏劳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德昌,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胡志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983号原告:熊德昌,北京市朝阳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英,北京德和(邯郸)律师事务所。被告: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胡志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志宏,安徽省芜湖县人。原告熊德昌与被告凡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胡志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德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德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熊德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