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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天祥与王帮平、侯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祥,王帮平,侯梦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421号原告:张天祥,男,汉族,住上犹县,被告:王帮平,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侯梦芝,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张天祥诉被告王帮平、侯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天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帮平、侯梦芝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761.6元,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张天祥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运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