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天祥与王帮平、侯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祥,王帮平,侯梦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421号原告:张天祥,男,汉族,住上犹县,被告:王帮平,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侯梦芝,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张天祥诉被告王帮平、侯梦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天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帮平、侯梦芝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761.6元,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张天祥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运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