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林、刘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林,刘西,范明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2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林,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北省京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西,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湖北省京山县。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明清,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初中肄业,务农,住湖北省京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林、刘西、范明清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争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林、刘西、范明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日18分许,陈某1驾驶的小轿车从孙桥镇黄台村至官桥街时,将驾驶摩托车的范明清差点撞倒,二人为此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后,陈某1驾车到官桥街桥米饭庄和朋友吃饭。被告人范明清认为自己受了欺负,在桥米饭庄找到陈某1后给给其子范林打电话告知此事。被告人范林随即邀约被告人刘西、杨某1(另案处理)驾车赶到桥米饭庄。被告人刘西手持钢管、被告人范林手持铁撮箕,来到桥米饭庄二楼,经范明清指认后,被告人刘西、范林用所持工具将正在吃饭的陈某1的头部、肩部、腰部等处打伤。经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0日双方在孙桥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经济损失15500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范林、刘西、范明清于2015年11月3日主动到京山县公安局孙桥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喻某、杨某2、陈某2的证言;同伙杨某1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京)鉴(活)字[2016]2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京山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京山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二份;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京山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及相关资料;视听资料光盘二张;京山县公安局孙桥派出所出具的投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林、刘西持械与被告人范明清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林、刘西、范明清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林、刘西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范明清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京山县司法局提出的社会调查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范明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刘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范明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秋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