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曹甫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曹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42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园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刘君,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甫,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有色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曹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7018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100元,执行费50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付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