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54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原名杨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杨某某外出务工,待其回家后再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