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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XX与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宋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76号原告XX,回族,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宋峰,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7年5月25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杨玉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泳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