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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作保与周双、司小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保,周双,司小均,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294号申请人:李作保,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周双,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司小均,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雷燕,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人李作保与被申请人周双、司小均、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作保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双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李作保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苏州路2号4幢2-3-1号房产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作保与被申请人周双、司小均、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特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双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8万元存款(账号:62×××29)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李作保单独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XX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李作保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