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商城信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商城信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士忠,山东沂蒙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赵海芳,李永来,王永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247号申请人:临沂市商城信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北段东葛家王平庄沿街商业楼。法定代表人:付强,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士忠,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山东沂蒙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铜石镇北327国道路东(山东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6481758X8。法定代表人:赵海芳,总经理。被申请人:赵海芳,女,汉族。被申请人:李永来,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王永翠,女,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临沂市商城信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士忠、山东沂蒙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赵海芳、李永来、王永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商城信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士忠、山东沂蒙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赵海芳、李永来、王永翠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士忠、山东沂蒙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赵海芳、李永来、王永翠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