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1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XX安与刘合纯向全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安,向全昭,刘合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初11216号原告:XX安,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委托代理人:陈明,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浩,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全昭,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被告:刘合纯,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原告XX安诉被告向全昭、刘合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安的委托代理人刘浩及被告刘合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全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8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1日被告向全昭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转账支付56000元,现金支付24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2016年7月31日归还,并以走马镇明星路59号房屋作抵押。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无果。二被告当时系夫妻关系,共同债务应当连带清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刘合纯辩称,向全昭借款时我不在场,向全昭告诉我借条是8万元,但是按照月息1角先扣了2.5万元的利息,实际借款本金只有5.5万元。听向全昭说给原告支付过利息,但是利息按照什么标准还到什么时候不清楚。借款事实认可,但是只愿意按照5.5万元本金还钱,利息由法院判决。被告向全昭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转账凭证、离婚登记证明、证人证言,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1月31日,被告向全昭向原告XX安出具《借条》,载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走马镇双流乡熊家村4组向全昭钱走马镇街上XX安80000元证,大写捌万元。2016年7月31日一定归还,如果不还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房吴氐押。身512221196405027933,向全昭,2016年1月31日。”在该《借条》左下部有在场人“曾庆昭”签名。同日,原告XX安向被告向全昭转账56000元。另外,被告向全昭和被告刘合纯原是夫妻,两人于2016年10月8日登记离婚。庭审中,原告称曾庆昭不愿意作证,让其提交曾庆昭身份信息,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刘合纯称向全昭归还过利息,但问及如何归还,称不清楚,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XX安主张借款本金为80000元,被告刘合纯只承认55000元,但转账支付的56000元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原告称现金支付的24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不能提供在场人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利息约定,被告认为是月息1角,根据原被告借款实际情况,双方约定利息高于年利率24%,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偿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被告刘合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应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刘合纯辩称归还过利息,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被告的该项陈述,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全昭、刘合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安借款本金56000元,并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向全昭、刘合纯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案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维怡人民陪审员 张永登人民陪审员 胡绍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