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建霞与高新技术开发区锦绣江南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霞,高新技术开发区锦绣江南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799号申请执行人:郭建霞,女,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高新技术开发区锦绣江南大酒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营者:彭万江,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175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4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