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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冷传宇、李光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传宇,李光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97号申请执行人冷传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光允,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传宇与被执行人李光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09)胶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立案,案号为(2009)胶执字第2099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09年12月9日该案终结执行。截止2017年5月5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到位案款为20000.00元,2017年5月24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397号。现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09)胶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兆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