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延铎、刘睿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延铎,刘睿,河南茂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908号申请人刘延铎,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发新,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睿,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申请人河南茂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11号5号楼1单元7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407876R。法定代表人刘睿。申请人刘延铎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睿、河南茂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睿、河南茂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万零五百一十三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胜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