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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荣斌、山东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斌,山东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斌,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经济开发区人和西路路北。法定代表人:许红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光明工业园区2号。法定代表人:藏祥帮,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斌与被执行人山东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被执行人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在另案拍卖中,被执行人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分别抵押给齐鲁银行和高唐农商银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76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