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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张晴、押上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张晴,押上卿,李恋,李延珍,王二红,王春芳,王志超,栗攀贞,马淑萍,李朝央,禹州市坤肽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禹州市党寨精工铸造厂,禹州市顺店运秀铸造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86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楚冰,行长。被告:张晴,女,汉族,1982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押上卿,男,汉族,1983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张晴配偶。被告:李恋,女,汉族,1952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延珍,男,汉族,1950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李恋配偶。被告:王二红,男,汉族,1955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春芳,女,汉族,1957年10月31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王二红配偶。被告:王志超,男,汉族,1987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栗攀贞,女,汉族,1985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王志超配偶。被告:马淑萍,女,汉族,1978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朝央,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马淑萍配偶。被告:禹州市坤肽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方山镇押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恋,公司总经理。被告:禹州市党寨精工铸造厂。住所地:禹州市顺店镇党寨村。法定代表人:王二红,公司总经理。被告:禹州市顺店运秀铸造厂。住所地:禹州市顺店镇西刘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志超,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张晴、押上卿、李恋、李延珍、王二红、王春芳、王志超、栗攀贞、马淑萍、李朝央、禹州市坤肽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禹州市党寨精工铸造厂、禹州市顺店运秀铸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十三名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对被告张晴、押上卿、李恋、李延珍、王二红、王春芳、王志超、栗攀贞、马淑萍、李朝央、禹州市坤肽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禹州市党寨精工铸造厂、禹州市顺店运秀铸造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98元,减半收取110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