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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焦瑞峰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瑞峰,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现住庆阳市,系庆阳瑞元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党派,无前科。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瑞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维民、被告人焦瑞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焦瑞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提供其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本人身份证,申请办理了卡号为×××的牡丹白金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10万元。2014年11月22日,焦瑞峰持该卡在庆阳盛飞不锈钢有限公司刷卡消费99926元,将购得的不锈钢装饰材料销售所得货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16年4月,焦瑞峰前往深圳打工。2016年9月1日,焦瑞峰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后还款3万元。截止2017年4月1日工商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焦瑞峰仍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69895.79元。2017年4月22日,焦瑞峰亲属焦清华向工商银行归还了焦瑞峰所欠本金、利息及违约金94499.18元。被告人焦瑞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焦瑞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庆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签批单、信用卡贷后管理系统截图、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证明材料,企业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宋某、陈某、郭某、杨某证言,被告人焦瑞峰供述,存款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瑞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本院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亲属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瑞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雷普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