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与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06行审4号申请人: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负责人:汪金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马环法〔2016〕38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还原物生产项目并建成投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关于(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之规定,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0元的决定。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因被申请人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关于(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之规定,作出马环法〔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马环法〔2016〕38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江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程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艭 搜索“”